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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工作16年被辞退后索赔失败
2026/7/5 17:49:03 来源:澎湃新闻

在工作十多年后,张爱平被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辞退,其状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爱平入职后从事保洁岗位,双方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终止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7月1日,张爱平向澎湃新闻称,其和丈夫应聘门卫被招录,最初并未签订合同。两三年后,工作人员进场,其工作职责增加保洁内容。虽然合同签的是保洁工,但其实际工作职责一直包含保安、保洁,夫妻俩吃、住在门卫室。

7月4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原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负责人智先生证实,张爱平合同签的是保洁工,但职责确实包含门卫工作。夫妻俩没有(专门的)休息日,两人轮流值班。

7月1日,张爱平回到曾工作过的场所,坐在门卫室门口 本文图片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拍摄

张爱平强调,其丈夫合同里是“门卫”,签的也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实际工作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张爱平不服判决并上诉,该案二审7月6日将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

工作16年被辞退,申请赔偿金未获支持

据太原市小店区法院2026年3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张爱平诉称,2009年2月,其入职被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任保安一职。 其间,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原件在被告处,被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

2025年8月26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9月份不必再来上班。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被辞前工资3600元/每月计算。

被告辩称,被告系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编制外用工有严格的人数、经费、岗位等限制。被告的前身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分别就编外用工下发 《关于全省交通征稽系统编制外劳动用工安置的指导意见》〔2009〕84号、《关于规范交通执法系统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的补充意见》〔2013〕92号文件,要求全系统编外用工工勤岗位统一按非全日制用工。原告接受且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

被告答辩称,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且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诉讼请求既无程序基础,亦无实体依据。

判决书显示,庭审中, 原告陈述其于2009年2月入职,工作时间不固定,其工作时间为全天候,住在单位门房,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

判决书提到,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不过,判决书只体现了两份: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约定原告担任保洁。2020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担任保洁。“乙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甲方按小时计酬为乙方支付工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书显示,庭审中, 原告陈述其于2009年2月入职,工作时间不固定,其工作时间为全天候,住在单位门房,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

张爱平夫妇工作的场所

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所签合同劳动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多项内容空白。在“劳动报酬”章节,乙方的标准小时工资也为空白。

不过,判决书最终认定,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合同中对原告工作时间以及工资计算标准均作了明确约定。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用工情况成焦点,二审将开庭

“十多年来,虽然我家就在附近,但我和丈夫吃、住在门卫室。现在被辞退,心里很不好受。”7月1日,张爱平对澎湃新闻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中,被告提供的《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文件晋交执法发(2013)92号〈关于规范交通执法系统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的补充意见〉》要求,非全日制劳动⽤⼯仅限于季节性⽤⼯的临时岗位。

张爱平称,她和丈夫2009年入职时,是以门卫岗被招录,工作地点在被告位于晋源区姚村镇田村的场地,两个人每月工资共1600元。两三年后,因有工作人员进场,其工作职责增添保洁内容,工资增加600元,两人每月共2200元。这些年来,她和丈夫多次涨工资。在被辞退前,她的月工资为3600元每月。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她曾和单位签过合同,约定岗位是“食堂厨师”。然而,门卫、保洁的活,她仍一直在干,且工资未调整。后来,单位招了专门厨师,她才不再负责厨师工作,只做门卫、保洁工作。门卫工作,丈夫和她共同负责,保洁则以她为主。

张爱平说,2023年10月,工作人员撤往清徐县,她和丈夫随队被调过去,丈夫仍是门卫,她则作为保洁一直干到被辞退。丈夫目前仍然在岗。

张爱平称,原场地门卫岗一直都是两个人,其和丈夫2009年任职以前是这样,他们被辞退后,现在该门卫岗仍然是两个人轮岗,“不可能不让别人休息、换一下班吧”?

7月1日,在原场地值班的门卫告诉澎湃新闻,虽然工作人员已撤场,但这里仍有一些国有资产和档案之类,需要看守。门卫室是一室一厅,两个门卫商量好,每月各值班半个月。值班时吃、住都在门卫室。

张爱平丈夫也多次和被告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门卫。合同约定也是“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张爱平称,作为门卫,这明显不符合实际,可见所谓合同约定内容并非工作事实。

张爱平介绍,2009年至2017年工资一直是现金发放工资,2017年后改为转账。其提供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工资按月支付,支付主体有三个,分别为⼭⻄省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省太原运输交通执法局、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曾用名“⼭⻄省太原运输交通执法局” ),因单位合并变成后来单位的名称,该三个主体均系一个单位。

7月4日,原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负责人智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张爱平夫妻确实是以门卫岗招进去的。一直是二人负责老场地的门卫工作,没有休息日。同时,张爱平还负责保洁,打扫院落、楼道、卫生间、会议室等。

一室一厅的门卫室,因为负责门卫工作,张爱平夫妇十多年吃住在这里

为何会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对此,智先生未予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张爱平表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实际用工情况,根据劳动合同简单认定“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判断用工性质的关键在于实际履行。当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严重不符时,应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7月6日,该案二审将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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