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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新政
2017/11/13 9:43:13 来源:本站收集

 中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工委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

中 共 舟 山 市 委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

新高地的意见

(浙舟新党发201611

201612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实施“智汇群岛·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培养集聚各类人才,充分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跑出加速度、实现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结合新区实际,就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一)大力引育“高精尖”海洋创新人才

加大“高精尖”海洋创新人才引进力度。依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大力引进一批“高精尖”海洋创新人才。对新引进的国际级顶尖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杰出人才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给予1:0.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用人单位另行给予配套奖励。

制定实施新区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面向全市遴选一批高层次海洋创新人才(团队),分层次分阶段给予培养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力争用5年时间,培养出30名左右省部级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不论是否纳入“特支计划”,经新区申报入选省部级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均按引进“高精尖”海洋创新人才的标准对人才予以奖励(纳入“特支计划”的扣除培养经费)。

(二)大力引进集聚海洋创业人才

大力引进海洋创业领军人才。制定“5313”行动计划升级政策,加大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和扶持力度,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项目,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创业经费支持。优化项目评审机制,除常规的专家评审外,对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实行“专题评审”和“一事一议”;对“以投带招”、“以赛引才”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实行简易评审机制,允许直接进入现场答辩或直接认定项目等级。加强绩效管理,建立“5313”项目升级、奖励、降级和清退机制。

加快集聚各类创业人才。鼓励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退役5年内在舟自主创业的,择优给予启动资金、办公场地、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扶持创客人才创业,择优确定一批创客人才项目,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助。支持大学生创业,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以及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创业奖励等扶持。

(三)大力引育专业行政管理人才

创新高水平专业行政管理人才引进机制。探索政府雇员体制,通过市场选聘、契约管理、协议薪酬的方式,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担任政府雇员,新设立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专业性较强的机构要加大政府雇员制度实施力度。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通过兼职挂职、项目合作、顾问指导等方式,集聚一批新区急需的高端专家和专业型领导干部。

加大优秀专业行政管理人才储备培育力度。建立紧缺专业行政管理人才储备机制,通过统招统配、先试用再聘用的方式,招录一批紧缺专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进行“种苗”式培养。实施“优苗选育”计划,遴选一批本土青年干部人才,通过基层锻炼、项目挂职、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墩苗”式培养。

(四)大力引育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的专门人才

大力引进“三重”项目企业急需的专门人才。制定新区“三重”项目企业人才专项保障办法,支持企业引进管理、工程、技术方面的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对“三重”项目企业引进高薪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财政奖补政策,对“三重”项目企业自建人才商品房给予土地、税费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为“三重”项目企业招聘人才和办理人才职称、社保、档案等事项提供定制化服务。除正常保障机制外,对人才集聚的“三重”项目企业,每年视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公租房、优质学区名额、家属就业安置指标,供企业引才时自主支配。

大力引育城市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大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引进力度,鼓励支持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实施重大引才工程,引进集聚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实施重点领域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养工程,遴选组建财会、金融、外语、规划、法律、信息化等专业领域的骨干人才库,对入库人才给予学历提升奖励,以及业务培训、课题研究、挂职交流、人才工程评选等方面支持。

大力引育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制定“千岛工匠”引培政策,建立培养培训、鉴定评价、技能竞赛和政策激励四大体系,引导企业引进培养急需的领军型技能人才。强化校企合作,支持市内外高校在舟设立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特色学院(分校),探索厂中校、订单班等产教融合办学新模式;鼓励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开展“双证书”教育、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对接收学生实习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和认定工作。

(五)大力引进集聚海外人才

加大外籍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制定“海外工程师”引进政策,对引进外籍专家的新区企事业单位,经认定后,给予用人单位年薪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外专引智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1:1的配套资金扶持。

扩大新区人才开放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舟创办内资企业;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来舟就业创业;允许新区外资企业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舟就业。对新区急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申请工作许可的,可放宽就业年龄、学历等限制;申请永久或长期居留的,可放宽就业单位类别、职务级别限制、居住时限要求,并在购买住房、驾照申领、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新区市民待遇。简化有关外籍人才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流程,推动设立为外籍人才就业创业、安居生活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专门机构和平台。

二、优化人才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六)改革人才创业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完善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体系。优化“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拨付前项目绩效考核,实行分期拨付与按绩效拨付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适时扩大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探索跟进投资、联合投资等投资方式,试点尽责容错、增值收益按比例分享等激励办法,逐步建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基金的机制。积极推动在新区财经投资基金下设置天使投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等子基金,鼓励县(区)、功能区设立人才创业引导基金。

改革人才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建立统一的人才计划(项目)信息平台,推动人才计划与各类科技、产业计划相互衔接,优化人才计划评审评价流程,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人才计划的机制。建立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成果转化应用水平为标准的科研项目选题、招标、评审、立项、验收、奖励机制,探索风险补偿、联合出资、后期资助(奖励)等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市级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下放科研经费管理权限、简化科技项目预算编制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人员经费比例,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

(七)强化人才创业创新金融支持

强化银行信贷支持深化政银企合作,积极推动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引导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门产品,开展无抵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订单和应收账款融资,以及研发贷、挂牌贷等融资服务。对“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由合作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由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财政扶持资金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引导支持人才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大力推动市场化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集聚发展,引导民营资本组建成立人才投资基金,对各类市场化投资机构(基金)投资人才企业给予投资奖励、税收抵扣、风险补偿等扶持。鼓励人才企业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取得阶段性上市成效的企业,按照市政府上市奖励政策,分层次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县(区)、功能区出台更大力度的上市融资激励政策。

(八)完善落实财政奖补和政府采购政策

加大人才创业创新财税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区财政奖补政策,“5313”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二年按50%予以奖励;对“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引进的高薪人才(年薪25万元以上的技能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二年按50%予以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企业,引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奖补政策,可“一事一议”。落实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奖励,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本企业员工的股权奖励,允许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

健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发布《新区科创企业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浙江精品制造、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全市各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或工程(项目)优先选购。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其他产品和服务,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给予价格扣除、技术评分加分等优惠。

(九)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合理分配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拥有的科研成果,实现转化的,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改变成果产权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实施转化并按规定享受转化收益。

简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职务科研成果使用权、处置权下放给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科研人员(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十)优化人才创业创新审批和指导

深化创业创新审批体制改革。清理和规范人才引进、评价、流动、项目申报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健全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一表申请、五证合一、并联预审、模拟审批等改革举措,为人才创业提供市场准入便利。加大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和快速维权机制,依法维护人才创新权益。

完善创业导师和助创专员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聘50名优秀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学者担任创业导师,为人才创业创新提供可持续的专业指导和发展资源。市、县(区)两级选聘50名助创专员,为人才创业企业提供项目报批、信贷融资、市场拓展、人才招聘等专门指导和服务。

三、构建充满市场活力的人才管理机制

(十一)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发人才

探索人才开发活动服务外包机制。大力实施以赛引才、以才引才、中介引才等新型引才方式;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等职能。加大社会化引才激励,对聘任的“人才大使”、海外引才工作站等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荐高层次人才来舟创业创新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引才奖励。

激发企事业单位引才育才动力。制定新区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激励办法,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视其引才引智数量、质量和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分层次、分类别给予引才补贴或奖励,并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人才公租房等方面给予特别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购房(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十二)优化人事管理机制

创新人才编制和薪酬管理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程序,可自主引进新区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经批准后可设特聘岗位,引进新区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薪酬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涉及编制管理的可“一人一议”。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奖励、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对人才因公出国(境)、兼职和创业实行分类管理简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参加高层次国际学术活动或招商招才的,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不计入个人和本单位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担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不涉及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可依法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报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可离岗在舟创业,5年内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合理流动。探索实施“三重”项目、功能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选配激励机制,试点身份管理与岗位管理相分离、单位管理与项目使用相结合、绩效管理与待遇激励相配套的办法。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向渔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流动,对在偏远海岛和渔农村基层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在薪酬津贴、职务职称、子女教育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十三)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动态的人才认定机制。制定人才分类目录,明确不同类型人才的认定标准和配套待遇,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建立目录认定与会议评定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机制,对新区发展急需、贡献较大、但目录未覆盖的人才,经会议评定,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或品行不端的人才,降低或取消政策待遇。

创新人才职称评审机制改革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不以外语、计算机作为工作必备条件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与论文著作、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等指标同等对待,将企业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争取扩大新区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构建省外引进人才职称核转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加大人才平台载体建设力度

(十四)加强海洋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加强海洋特色科教基地建设加大海洋特色高校和学科建设力度,根据高校服务地方发展情况,按“一校一策”方式,对在舟高校打造特色学科、引进高端人才、建设创新平台等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摘箬山海洋科技示范岛、西轩渔业科技岛等建设步伐,打造一批涵盖海洋信息、能源、工程、生物等领域的特色科技创新试验基地。

加强海洋特色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海洋生物、海洋电子、石油化工等方面的创新载体,对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舟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的,分类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一事一议”。大力引进军工单位共建军民融合创新载体,积极探索建设具有“四不像”特点的海洋类新型研发机构。大力支持现有科研院所培育专业特色、引进高端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推动现有科研院所创新提升发展。

加强海洋特色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分类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允许市级及以上层次创新平台的人才(限新区高级人才及以上)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允许“先设站、后授牌”,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技术检测、质量认证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引进培育技术咨询、评估、经纪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快建设舟山科技大市场,对企业通过舟山科技大市场购买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发放“创业券”“创新券”,对企事业单位开放大型设备仪器,以及人才、企业使用设备仪器、购买中介服务等给予补贴。

(十五)加强海洋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为载体,探索试验推动海洋创新资源、创业要素互融互通的有效机制;以舟山自由贸易港区为载体,探索试验有利于外籍人才出入境、创业就业、居留生活的政策机制;以在舟高校为载体,探索试验国际接轨的高校人才评价、科研管理、创业扶持等机制。

大力发展人才创业园区制定市级人才创业园区评价激励办法,对考核优秀的园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县(区)、功能区、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新建“5313”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经认定符合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离岸孵化器等新型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型创业载体,分类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十六)加大人才激励力度

健全人才荣誉制度。优化提升新区人才奖项,开展“新区英才奖”评选工作,设立卓越企业家、特级专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文化名家、千岛名匠等奖项;开展“新区重才奖”评选工作,表彰奖励爱才惜才、人才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县(区)、功能区、市级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提升人才政治激励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听取人才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完善高层次人才列席相关政府会议、担任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等方面制度。

(十七)提升人才保障水平

健全人才津补贴制度。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定期限的政府津贴和一次性的安家补贴。享受政府津贴的人才,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不合格者取消津贴待遇。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在舟工作期限应不少于5年,未满5年的(非个人原因的除外),需按比例退还相应补贴。

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限价房、一定期限的公租房或租房补助、一次性的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服务,保障对象和标准动态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人才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企业人才申请公租房的标准,适当提高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新区高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在舟工作期限应不少于5年,未满5年的(非个人原因的除外),需全额退还相应补贴。鼓励支持重点产业园区、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租房和商品房。

优化人才户籍服务。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需要落户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或亲朋好友户籍所在地,其中新区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籍;无法或不愿落户的,可办理居住证,享受新区市民待遇。支持重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功能区块设置集体户口,为引进人才提供户籍服务。

优化人才社会保障服务。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舟工作的引进人才,无法转入社保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市外终止时间无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探索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引导支持企业向高层次人才提供补充养老保险。

优化人才医疗卫生服务。定期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体检和疗休养,提供不限号预约医疗专家、优先就诊等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可享受市级保健对象医疗待遇。支持舟山医院等医疗机构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商业保险直接结算服务。

优化人才配偶就业服务。省部级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随调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口安置;暂未就业的,由属地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就业服务。

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省部级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属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段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学校就读;属普通高中段的,可安排到与其学习成绩相当的公办高中就读。新区特优人才和高级人才子女,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段的,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属普通高中段的,可选报(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相应层次的普通高中,享受本行政区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十八)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人才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组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明确新区(市属)相关职能部门人才管理服务事项、流程和责任主体,建立人才服务协作机制。打造人才综合服务平台,设立人才服务大厅、服务网站、服务专窗和专题服务小组,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身份认定、项目申报、配套待遇落实、创业创新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证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便捷的“一卡通”服务。

加强人才栖息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院的栖息平台作用,市外引进到新区创业或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纳入该院专项事业编制,在人事聘用合同期限内按事业身份管理。发挥浙江大学海洋学院人才驿站的栖息平台作用,为全职创业或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事关系挂靠、职称申报、创新资源共享等服务。

加强人才生活服务平台建设。顺应新区人才国际化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规划建设国际人才社区、国际医疗中心和国际学校,谋划布局一批品位高端的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体活动、交流联谊等方面的服务设施,打造一批精品“人才服务驿家”。制定人才生活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扶持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场所,给予购买服务、配套补贴、服务绩效奖励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特定的服务优惠。

六、健全人才工作领导运行机制

(十九)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深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把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建立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述职制度。健全人才工作机构,组建新区人才工作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把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并进行年度考核。

(二十)优化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人才重要事项。强化全市人才工作统筹和信息交流,各县(区)、功能区、新区(市属)各部门实施的重大人才政策、计划(工程)、活动等,需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和备案。优化工作实施机制,探索人才工作项目中心制、比学赶超、一县(区)一品等创新方法。

(二十一)完善人才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人才发展财政专项投入保障机制和政策兑现经费合理分担机制,今后3年市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年均1亿元左右,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同步安排人才开发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人才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人才投入方式,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绩效。

各县(区)、功能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新区(市属)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2016年)

 

 

 

附件:

 

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2016年)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两院”院士)

3.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4.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

5.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6.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相当层次的国际大奖获得者。

  7.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医大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3.浙江省特级专家。

4.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5.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浙江省科技重大贡献奖;(2)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吴阶平医学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3)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主要负责人;(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千人计划产业园主要负责人(带头人);(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1.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特支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文化部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3.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级海外工程师;省特级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建筑大师;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

4.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海外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

5.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4)浙江省科技奖一等奖;(5)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6)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7)在舟工作期间在Nature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新区特优人才(D类)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市“1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特级教师。

2.“新区英才奖”获得者。

3.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新区“特支计划”团队带头人;市资深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

4.新区“三重”项目(以市发改委认定为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市纳税前10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浙江省科技奖二等奖;(2)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新区高级人才(E类)

1.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新区“特支计划”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

2.企业高薪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

3.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或担任正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紧缺高端人才。

4.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6.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才。

7.市技能大师(届内)和技术能手。

8.新区发展急需、贡献较大、目录难以界定的“专才”、“偏才”,如信息网络、文化创意、渔农村工作等领域的特殊人才。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六、新区基础人才(F类)

1.新区专业领军(后备)人才;市“111”人才工程第二、第三层次人才。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包括市外引进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3.10年内在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有效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创客人才。

4.符合新区需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另行制定高校和专业目录)。

5.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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